安提瓜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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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负责监管所有由IBC商业公司法许可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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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安提瓜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FSRC)

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国际金融服务部门始于 1982 年颁布的国际商业公司法 CAP 222(“IBC 法”)。最初,IBC 法由财政部管理。到 1990 年,该国的金融服务业显着增长,政府受到这种增长的鼓舞,力求将该国定位为首屈一指的国际金融中心。重新定位战略的一部分是颁布 1996 年《防止洗钱法》中规定的反洗钱立法。

随后,对 IBC 法案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订,最终于 2002 年成立了现称为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委员会”)的机构。2002 年的修正案扩大了委员会监管的活动范围,包括根据《金融机构非银行法》、《合作社法》、《保险法》经营或经营的企业。除上述内容外,该修正案使安提瓜和巴布达符合当前国际趋势,将金融服务的监管和监督整合到单一监管机构之下。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管所有由IBC商业公司法许可的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接受每年一度的实地考察以确保遵循相关法规、监管以及国际标准。

主要功能包括:

1.监管功能, 即根据本法和监管法律监管和监督在安提瓜和巴布达境内或从境内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履行其他法案赋予委员会的任何其他监管或监督职责

2.协助功能,即根据该法案向海外监管机构提供协助

3.咨询功能,即就监管职能和协作职能是否与海外监管机构履行的职能一致等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监管法律是否与安提瓜和巴布达以外的柜台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一致;和国际组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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